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郭蒼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附表(據本票所示,到期日為11
0年8月5日,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到期日或提示日)為111年
8月5日,請確認是否為誤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