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1829號
TYDV,111,票,1829,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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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林正文朱苑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璽寶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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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