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388號
TYDV,111,監宣,388,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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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陳新春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樓


代 理 人 林珪嬪律師(法扶)
關 係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新春(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新春之監護人。
指定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陳新春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新春領有重度智能障礙手冊,
已至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自79年起安
置於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下稱八德教養院
),因常常須簽署文件(例如疫苗接種同意書、教養院照顧
服務契約…等),而聲請人父母皆已過世,八德教養院曾與其
姊姊取得聯繫,姊姊表示自己失業中,無法負擔聲請人未來
之醫療或安置等費用,拒絕出面為聲請人辦理相關事宜,為
辦理聲請人自身醫療、社會福利及身分證件相關事宜等需求
,必須有監護人協助進行,是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八德教養
院乃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協助提出本件聲
請。聲請人父母均已過世,姊姊不願出面,故聲請人並無適
當親屬可協助處理聲請人生活照顧或養護治療等事宜,而新
北市政府與聲請人並無利益衝突,且係聲請人戶籍地負責給
付其安置補助費用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由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為聲請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其最佳利益。爰聲請由新北市
政府社會局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又,新北市政府為新北市
民身心障礙者之主管機關,故聲請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如其不願擔任,因八德教養院表示同意擔任,由八
德教養院擔任應屬適當。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
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准對聲請人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監護人、新北市政府或八德教
養院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戶籍謄本、八德教養院服務對象在院證明書、新北市社
會福利資格證明中和區等為證。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
,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
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
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
,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亦分別為民法第
1111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本人依前揭規定,得為本件之聲請。次查法院
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
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
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
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
第16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在鑑定人即周
孫元診所醫師林佳琪前訊問聲請人,聲請人稱伊生日1月38
日,不知道年份,伊住在八德分院。記不起來何時來住。聲
請人可說出父母及兄姊姓名,父母住在中和。哥哥陳廣山
在台南的教養院。伊不知自己的存款有多少,伊會去便利商
店買東西。詢其100元買45元的飲料,應找多少元?其稱不
會算等語,此有本院111年7月1日訊問筆錄可稽。聲請人經
鑑定人即周孫元診所醫師林佳琪就聲請人鑑定結果,依聲請
人之個人史及相關史、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理學檢查
、精神狀態檢查、日常生活狀況等項鑑定,認:聲請人意識
清楚。注意力集中;外觀整潔;面對法官和醫師的詢問,主
動配合,回應問題,有時略顯害羞;詢問個人資料,可以清
楚說話,正確回答姓名,但無法正確回答出生年月日和身分
證字號。人時地的定位感可回答父母親和姊妹哥哥姓名,知
道父母已經過世。對於教養院工作人員可以正確認出和說出
名字。無法正確回答教養院全名及地址。思考流程無明顯異
常,思考內容貧乏。在院內有購買物品行為,但不會使用金
錢。定向感及短期與長期記憶差,訊息登錄能力不佳。三個
物件僅能記住兩個。認得筆和手機,可以描述物品作用。計
算能力差,無法計算20減3之結果。手眼協調度尚可,會簽
自己名字,但字跡歪斜,口語理解和執行能力尚可。識字能
力差,建構力和圖形抄寫能力不住。無明顯的幻覺妄想。可
自行吃飯,可控制大小便。有現金購買物品功能,但缺乏計
算能力。主動與人互動,會有主動交談。外出社區適應需工
作人員協助,無法獨立執行交通功能。聲請人符合重度智能
障礙之精神科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
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有
周孫元診所111年7月11日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
稽。是聲請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法宣告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自79年即安置於八德教養院,父母均已
歿,其兄陳廣山為智能障礙者現安置於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
院,其姊陳愛有、陳維鳳均表示無意願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若無適當之人可擔任,其願配合辦
理,此有該府111年6月15日函1份在卷足憑。因認由新北市
政府社會局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應無不當,爰依前揭規定
,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聲請人之監護人。
四、關於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指定新北
市政府或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新北市政府表示其對聲請人之財產情
況不知悉,建請由其他適當之人擔任,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111年6月15日、111年7月11日函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
代理人表示八德教養院願意擔任,考量聲請人自79年起即安
置八德教養院,其在院從事清潔等工作所得及消費情形,八
德教養院應可知悉,其同意擔任聲請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因認由八德教養院擔任,應無不當,爰依前揭規定,
指定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
1 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應會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
,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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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