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73號
TYDV,111,消債聲,73,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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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品萱呂美秀即呂琼珮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品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品萱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 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品萱呂美秀即呂琼珮,前因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乃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向本院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 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4號諭知調解不成立, 並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聲請人清算之聲請,而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161號裁定於111年2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認聲請人於本院 裁定清算後,每月收入所得減去支出費用,已無餘額,並無 清償能力,故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復無其他 不免責之事由,而於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27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案宗之辦案進行簿確認無訛,並有該免責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准許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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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