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妘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109年、110綜合所得資料。四、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