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22號
TYDV,111,法,22,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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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何宗寬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如附件增訂後條文欄所示第八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 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 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 必要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之董 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8日經第8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 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改前後之 捐助章程、組織及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相對人第8屆 第7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據(見 本院法字卷第8-36頁)。觀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現行條文 欄所示捐助章程第8條及第11條,係修正董事之選任、董監 事相互間親屬關係之比例限制之事宜,核屬完備財團法人之 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 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又聲請 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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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