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92號
TYDV,111,抗,92,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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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2號
抗 告 人 曾恒次
視同抗告人 林鈺智


相 對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
院簡易庭111年度拍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 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以抗告人及林鈺智所公同共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 ,經原審准予拍賣,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因抗告人與 林鈺智係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應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且抗告人提起抗告形式上係有利林鈺智,揆諸前開規定,抗 告效力應及於林鈺智,爰將林鈺智列為視同抗告人,合先敘 明。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亦為民法第 881條之17所明定。又抵押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 ,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 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從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其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係存在 等實體事項,並非法院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中所得審查,是對 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僅得另行 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



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號、5 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易言之,法院所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 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 之存否,亦無既判力,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提出有關 抵押權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 係之事由,抗告法院亦僅得就拍賣抵押物事件為形式審查, 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其債務人 為第三人祐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堃公司)、何銘軒、黃 淑華、張博俊等,抗告人並非債務人,僅係提供系爭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上開債務,上開債務人惡意拖延債務拒 繳本息,相對人應與債務人協商之,並就債務人所有財產主 張權利,爰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系爭 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2,000,000元之抵押 權,以擔保祐堃公司、何銘軒黃淑華張博俊對其之債務 ,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等情,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 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謄本 等為證(原審卷3至15頁)。準此,原裁定依相對人所提文 件為形式之審查,准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當。 至抗告意旨雖陳稱相對人應先與債務人協商返還借款事宜等 語,惟拍賣抵押物裁定採形式審查,僅須相對人之抵押權已 依法登記,所受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時,法院 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而本件既經相對人提出上開事證為 佐,則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形式要件即已具備,並無何否准 之理,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桃園市 楊梅區 二重溪 137 2218 全部 2 桃園市 楊梅區 二重溪 137-5 215 全部 3 桃園市 楊梅區 二重溪 138-7 129 全部 4 桃園市 楊梅區 二重溪 139-1 2373 全部 5 桃園市 楊梅區 二重溪 139-3 269 全部 備註 所有權人林鈺智曾恒次。 公同共有:1/1。 登記原因: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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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