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60號
TYDV,111,司聲,260,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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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曾世強
相 對 人 黃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2,30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 訴字第525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諭知「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原告即聲請人於 該訴訟程序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337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5,200元,合計111,537元【計算式 :96,337+15,200=111,537】。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 為22,307 元【111,537×1/5=22,30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 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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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