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32號
TYDV,111,司聲,232,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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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張樹禮
相 對 人 游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93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 第1685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諭知「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原告即聲請人於 該訴訟程序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依上開判 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 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93 元【5,950×15%=893 】,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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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