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617號
TYDV,111,司繼,1617,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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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王乾修
張育晴

王睿禾

張睿辰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育晴

王俞

聲 請 人 李澤山
李麗蘭
李瓊珠

被 繼承人 李初雄(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王乾修為被繼承人女婿,聲請人 張育晴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媳婦,聲請人王睿禾張辰睿為被 繼承人之曾孫輩,聲請人李澤山李麗蘭李瓊珠為被繼承 人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4月16日死亡,而聲 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 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 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李初雄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之子輩及孫輩,除李建勳李芊瑩李謙毅李建昇、李 兆睿、李昀倢李偉軒李芯儀李秀芳王俞翔王俞



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中 尚有孫輩邱中駿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次親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 人王睿禾張辰睿既為被繼承人曾孫輩(即第一順序次次親 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人李澤山李麗蘭李瓊珠則為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即第三順序繼承人),聲請人王乾修張育晴分系為被繼承人之女婿、孫媳婦,而均非法定繼承 人等情,有前開各該人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首揭法 律規定,均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 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 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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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