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33號聲 請 人 鼎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票據是否曾提示。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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