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779號聲 請 人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曾景堯、哥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月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狀尾未蓋印聲請人公司大小章,請具 狀補正。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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