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范秀美
非訟代理人 范弘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魏梓賢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魏梓賢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魏梓賢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