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51號
TYDV,111,司促,8651,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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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 務 人 何誠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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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