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債 權 人 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朝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蘇朝明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 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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