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債 權 人 張翠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表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依據?(如未約定者,
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
,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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