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
債 權 人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