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琳、周淑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周 淑容為一般保證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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