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24號
TYDV,111,司促,7924,2022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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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琳周淑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周
淑容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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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