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870號
TYDV,111,司促,7870,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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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利威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
三、表明利息請求12%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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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威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