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78號
TYDV,111,司促,7678,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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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李文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子甯(原名:高筱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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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