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32號
TYDV,111,司促,7632,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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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德、張群、張阮玉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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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