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元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徐元春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其監護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
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