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438號
TYDV,111,司促,7438,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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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
債 權 人 尤漢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振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回執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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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