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瑋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瑋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利率為何?(如未約定,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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