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淦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俊志(即沈如本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並於聲請 狀尾補正法定代理人簽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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