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45號
TYDV,111,司促,7145,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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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淦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俊志(即沈如本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並於聲請
狀尾補正法定代理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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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