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除新台幣2,724,809元外,美
金部分以台灣銀行94年12 月1 公告之買入匯率1:33.215折算為
新台幣45,845,915(元以下四捨五入),核計後核定為新台幣
48,570,72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9,5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8,504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