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43號
TYDV,111,司促,5343,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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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43號
債 權 人 JAYSON S. RAMURAN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FREDERICK H. ANTONIO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 111年5 月25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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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