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19號
TYDV,111,勞執,19,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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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8號
第19號
第20號
第27號
聲 請 人 楊雅鈞

韓皓如
施信吉
蕭君儀
相 對 人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日在桃園 市政府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楊雅鈞等 4人尚未給付之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並應於111年5 月9日前,匯款至聲請人楊雅鈞等4人原領薪資帳戶。詎相對 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勞方出席名冊、勞 資爭議請求清冊及聲請人楊雅鈞等4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 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



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 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21條第2項之規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95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附表:(單位/新臺幣)111年度勞執字第18、19、20、27號 編號 姓名 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 積欠3月工資 積欠4月工資 特休未休 加班費 資遣費 預告工資 勞退6% 其他 合 計 1 楊雅鈞 42,000元 42,000元 21,000元 - 195,942元 42,000元 2,520元 4,458元 349,920元 2 甲○○ 38,000元 38,000元 3,800元 1,583元 16,150元 12,667元 4,584元 - 114,784元 3 施信吉 68,000元 68,000元 15,867元 - 40,989元 45,333元 7,296元 1,782元 247,267元 (聲請意旨誤載為147,267元) 4 蕭君儀 70,000元 70,000元 - - 67,084元 46,667元 8,736元 - 262,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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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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