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1年度,122號
TYDV,111,催,122,2022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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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翁志誠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 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催字第00012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黃桂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110年8月5日 50,000元 0000000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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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