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208號
債 權 人 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春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億環保有限公司、吳吉祥、黃木杰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祥億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吳吉祥、黃木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債權
人主張債務人三人應負連帶責任)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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