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8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邱碧慶
債 務 人 吳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