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8142號
TYDV,111,促,8142,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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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142號
債 權 人 CHEN ALICE BIE(陳思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OPENA MARKLESTER JAMES(馬克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ACKNOWLEDGE DEBIT(債務承諾書)完整正確之中譯
(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
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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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