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7959號
TYDV,111,促,7959,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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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航
非訟代理人 廖堃安
陳玉玲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非訟代理人 廖堃安
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對債務人各別請求)。
二、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三、全部釋明文件之完整正確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及
身分證號,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
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聲明第一項請求379,602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
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
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
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聲明第二項
1、釋明請求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
2、請求金額5,120,757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
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
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
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
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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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