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7882號
TYDV,111,促,7882,2022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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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882號
債 權 人 吳台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琪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催告第三人即主債務人謝承漢及連帶保證人即本件
債務人陳琪峯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
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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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