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8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小飛象租賃有限公司、袁聰文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小飛象租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袁聰文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