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7732號
TYDV,111,促,7732,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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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732號
債 權 人 謝筱萍即冠永恆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琳雅即國菖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菖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邱琳雅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受領系爭貨物後驗收合格即無
瑕疵暨符合約定品質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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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