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421號
債 權 人 竹城富士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尹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均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均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林均美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號9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號9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載有「現任主任委員
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
併請提出存證號碼000486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