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7370號
TYDV,111,促,7370,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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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370號
債 權 人 何瑩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揚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范揚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即存款戶名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范揚承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
,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
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
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聲請狀須敘明本件請求
之事實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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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