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330號
債 權 人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寶青年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麗寶青年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
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
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麗寶青年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現任主任委員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敘明債務人係短少給付何年月之服務費?併請提出與
該年月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89,000元相符之請款單
暨發票等影本,及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匯款132,795
元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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