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6376號
TYDV,111,促,6376,2022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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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76號
債 權 人 廖怡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裕峯即寶峰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寶 峰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暨負責人黃裕峯之最新戶籍謄本、寶 峰商行已歇業之釋明文件、債權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及薪資 所得清單證明暨薪資匯入債權人帳戶之文件資料,亦未提出 債權人於寶峰商行任職之起迄期間相關文件及足資認定符合 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債權人離職回溯六個月之平均 薪資證明、111年4月份薪資單、資遣費計算之依據等)、復 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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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