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品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交付房屋等事件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695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5,87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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