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61號
TYDV,110,訴,2461,2022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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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61號
上 訴 人 賴進來
被 上訴人 蕭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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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