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07號
TYDV,110,訴,2307,2022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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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07號
上 訴 人 温永發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雅芳林松瑞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307
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5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37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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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