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35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黃耀畿
黃宇成
黃美瑜
黃曉君(改名前為黃子珊)
黃曉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按撤銷之
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
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
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
照)。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為109年12月21日,是上訴人起訴時
對被上訴人黃曉君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02,978元【計算式
:380,000+364,375x(14+316/365)x7.81%)=802,978,四捨五入
至整數】,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61999號債權憑
證影本在卷可稽(見壢簡卷第7頁)。而本件遺產分割所涉之遺產
價額為7,459,021元,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壢簡卷第
68頁),被上訴人黃曉君之應繼分按5分之1計算,是被上訴人黃
曉君之應繼遺產價額應為1,491,804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802,978元核定之,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2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