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40號
TYDV,110,訴,1440,2022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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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正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杰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至第
四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共同連帶於聯
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頭版,刊登本件判決書全文1日。㈢被
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1萬元,及被上訴人
陳榮杰麥嘉霖羅婉娣林瑞芳林士盟邱素女楊麗華
110年8月12日起,被上訴人周欣自110年8月24日起,被上訴人賴
賜洽自110年8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㈣被上訴人陳榮杰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民111年3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諸本件上訴
人就聲明請求第2項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500元;就聲明請求第3項、第4項部分,上訴利益金額共61萬元
(計算式:41萬元+20萬元=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萬4,415元(計算式:4,500元+9
,915元=1萬4,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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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