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35號
TYDV,110,訴,1035,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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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韶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韶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110年度訴字第10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9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355元,上 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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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