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44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許弘章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等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5 月22日106 年度壢簡字
第13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迄未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用3,97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