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童鴻裕
被 告 詹德光
詹益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10月5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