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建民
何建華
何蘭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吉玉、何建中等2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5,000 元,各上訴人應各徵
第二審裁判費3 萬3,279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