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國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 律師
陸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03,57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935,714元」;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3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